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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评价制度和实施细则
一、为了加强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医务科应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处方的评价工作。
三、处方的评价细则
(一)处方书写
1、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2、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3、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
4、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6、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7、中草药处方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8、名称应当按我院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9、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10、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11、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2、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13、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14、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15、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16、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贵重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贵重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四) 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中医诊断和证型,初步评价处方中药使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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